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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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安徽省家用电器经销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名称: 安徽省家用电器经销商会;英文名称: Anhui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s Distributor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 AHEAD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境内从事家用电器经销行业相关联的企业及个人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香格里拉国际中心A16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服务;
(二)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三)代表会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利益;
(四)组织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招商引资提供支持;
(五) 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推动企业信息化工作;
(六) 加强与同行业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七)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或国际性行业会议及展览;
(八) 为会员企业提供人才培训;
(九) 完成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家用电器销售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四)在本省境内关心支持家用电器销售行业发展的有关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享受本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由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人气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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